常州瑞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4”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27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9年5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的事故咨询信息:5月14日上午10:40左右,如东县岔河镇龙发村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倒车时将一名路人碰倒压伤致其死亡,疑似生产安全事故。5月16日上午,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到岔河镇龙发村事故发生地点进行核实;经确认,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19年5月17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如东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如东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总工会、农业农村局、岔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部,该工程的管理现由县农业农村局开发科负责。

2.施工单位:常州瑞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瑞鑫建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686K(1/5),住所,武进区嘉泽镇花汇路59号;法定代表人,卜某某;注册资本,1188万元;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营业期限,2011年6月15日至******;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保护与修缮工程、堤防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亮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养护;工程监理;道路养护、保洁;河道保洁、清淤;花卉、苗木、盆景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源管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63XP(1/4);住所,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59号;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注册资本,309万元整;成立日期,1996年12月24日;营业期限,200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建筑工程、道路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施工、维护;苗木、盆景、草坪培育、销售;园林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概况

1.如东县201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岔河镇(龙发、汤桥、南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B标(以下简称:B标段)工程地点为岔河镇龙发村、汤桥村;工程内容有电灌站、防渗渠、暗渠、排水涵和机耕路,其中,拆建电灌站1座,新建防渗渠2.159公里,新建暗渠2.357公里,新建排水涵11座,新建机耕路8.131公里。

2.2018年7月6日,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部与瑞鑫建设公司签订了B标段的《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6016429元;项目经理,王某。

3.2018年8月28日,原如东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衡源管理公司就如东县201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省级沿海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和高标准农田新增投资部分项目监理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实施年度监理工程的工程施工结算审计价的1.63%结算;监理项目负责人,刘某某。

(三)B标段工程施工建设

该工程于2018年9月开工,计划2019年5月25日前完工。至2019年4月2日前大部分工程基本结束,仅剩下龙发村南北长524米的防渗渠(编号:2018-5-017,以下简称:017防渗渠)和相邻的南北长559米的机耕路(编号:2018-6-033,以下简称:033机耕路)未施工。从4月2日开始对该防渗渠和机耕路由北向南开始施工,至4月5日,因最南端一段约18米的防渗渠和机耕路施工用地未交付,工程暂停。经多方协商,至5月13日解决了施工用地的问题,5月14日上午,施工队开始对剩余路面进行浇筑。由于该工程大部分已结束,B标段项目部将施工混凝土的运输任务交给了临时请来的孙某某,运输费用按车结算。孙某某于5月14日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车牌为粤09***22,以下简称:事故车辆)为该工地运输混凝土。施工的混凝土是由运输车辆从岔河镇其国桥旁边的料场将加工好的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路段附近,车辆掉头倒行至浇筑作业点,驾驶员使车厢自动抬高将车厢内的混凝土倒下,再用施工机械将卸下的混凝土整平。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5月14日上午,孙某某驾驶事故车辆从其国桥旁边的料场将加工好的混凝土运到浇筑点。10:40左右,车辆行驶至032机耕路(龙发村七组中心路、东西向)西端与033号机耕路交叉处,某某驾驶事故车辆右拐,驾驶室向北,将倒车往浇筑点行驶。车辆往南行驶55米左右至管某某家东侧时,事故车辆的右后轮(车辆东侧后方)将经017防渗渠过渠板返回到033号机耕路上的汤某某压倒。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孙某某感到车辆的右后轮颠簸了一下,立即停车到右后轮处,看到汤某某趴在地上被压在轮子下面;孙某某立即打电话给正在浇筑点施工的许某某,接着分别拨打了“120”、“110”。许某某赶到后向工地现场负责人曹某某及安全员曹进行了报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出警员对事故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120”医生赶到后,确认汤某某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汤某某,男,77岁,身份证号码:3206231943****7516,住址:岔河镇龙发村。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0余万元。

三、调查取证情况

(一)根据县公安部门2019年5月14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拍摄的照片,事发时,事故车辆停在岔河镇龙发村管某某住宅东侧033号机耕路上,呈南北向,驾驶室朝向北方,车辆右后轮有血迹,汤某某内脏露出。

(二)驾驶员及车辆情况。驾驶员:孙某某,持有山西省晋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车辆:车牌号码,粤09***22,类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某某驾驶运载混凝土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在倒车驶向浇筑点的过程中,车辆的右后轮将行走的汤某某压倒,致使汤某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员孙某某,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倒车驶向浇筑施工点,对周边观察不周,未及时发现进入车辆后方的汤某某,致使车辆右后轮压倒汤某某。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汤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路上行走过程中未主动、及时避让倒车行驶中的方向盘式拖拉机,被方向盘式拖拉机右后轮压倒,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3.瑞鑫建设公司B标段项目部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在相关路口安排专人指挥,疏于对施工场所的管理,对施工车辆管理不到位;对施工车辆驾驶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4.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部该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4月8日制定了安全检查方案,检查中发现瑞鑫建设公司B标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安全台帐,但未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存在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5.衡源管理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方,对施工现场的相关路口缺少专人指挥和施工车辆、行人管控不到位以及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安全台帐等违规行为失察,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州瑞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4”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某某,家住033机耕路西侧的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路上行走过程中未主动、及时避让倒车行驶中的方向盘式拖拉机,被方向盘式拖拉机右后轮压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孙某某,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倒车驶向浇筑施工点,对周边观察不周,未及时发现进入车辆后方的汤某某,致使车辆右后轮压倒汤某某。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王某,瑞鑫建设公司B标段项目部经理。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法律观念不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曹某,瑞鑫建设公司B标段项目部安全员。安全台帐缺乏,对施工现场的车辆、行人等管控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瑞鑫建设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县农业农村局开发科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调查处理。

(六)常州瑞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B标段项目部管理不严,未认真督促检查该项目部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对施工现场的相关路口缺少专人指挥和施工车辆、行人管控不到位以及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安全台帐等违规行为失察,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对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刘某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常州瑞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5·14”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农田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规范及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扎实开展好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施工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实现安全施工。

(二)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三)如东县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加强全县农田建设工程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强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防范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农田建设工程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5·14”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