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1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15:23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8年8月12日7:25左右,南通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高中心路提档升级工程一标段路面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施工现场一工人当场死亡。

2018年8月13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授权,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县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

2.施工单位:南通久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如东县双甸镇星光居委会十九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注册资本:1088万元,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信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垃圾装卸服务、河道疏浚及清理、道路养护服务、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久隆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3.监理单位:江苏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源公司);住所:如东县掘港镇爱民路99号,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注册资本:309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建筑工程、道路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施工、维护;苗木、盆景、草坪培育、销售;园林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成某,身份证号码:3206231968****877X,住址: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九组98号,苏0626181变型拖拉机驾驶员,现持有C1驾驶证;苏0626181变型拖拉机属已强制报废拖拉机,年检到期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状态为注销。

(二)工程概况

1.如东高新区陈高中心路为农村公路,根据《如东县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43号)的规定,高新区陈高村集居点配套及中心路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一标段由高新区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陈高村集居点配套及中心路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一标段工程造价2439907.94元,其中陈高中心路的工程造价为1338221.47元,该路段原长1公里,路面为4.5米宽水泥路,改造后该路段总长1.1公里,路面宽度6米,道路等级为四级,施工方案(路面结构层次)为:16cm4%水泥土+16cmC15贫混凝土+19cmC30水泥混凝土。

2.2018年5月11日,久隆公司向高新区管委会递交了如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高中心路提档升级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5月18日,久隆公司收到招标人高新区的中标通知,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2439907.94元。久隆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刘某某,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00780971,久隆公司任命肖某某为该项目常务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宜。5月24日,久隆公司与高新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三)工程施工建设及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陈高中心路,呈东西走向,全长1100米,路面宽6米,事发当天正在进行混凝土路面浇筑,由东向西施工,已经完成工程量的三分之二。

施工期间陈高中心路局部封闭,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现场变型拖拉机呈东西向停在路中间,死者头部被压在左后轮下面。变型拖拉机为正宇牌,号牌号码:苏0626181,机身颜色为蓝色,核定载重为1吨,机身外廓尺寸为5.1、1.7、2.0米。

(四)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情况

久隆公司陈高中心路项目部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车辆伤害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情况

2018年8月12日上午7:25左右,成某驾驶苏0626181变型拖拉机从料场拉来混凝土到陈高中心路施工现场,由西向东倒车,车子倒车时有语音提示“倒车,请注意”,大概行驶了20米,旁边约3米处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发电机,声音比较大,正在路北边平整路基的一女工人孙某某突然听到有人叫了一声,孙某某转身发现也在平整路基兼倒车指挥的钱某某被变型拖拉机撞倒了,就立即叫驾驶员成某停车,车子停下后,成某发现钱某某被压在变型拖拉机左后轮下面,头朝东,当场死亡。事发后现场有人立即拨打了“110”。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安监局、高新区的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挥应急处置和部署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向久隆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责令该工程暂停施工。

三、事故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钱某某,男,65岁,身份证号码:3206231953****8777,住址:如东县掘港镇江庄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成某驾驶装有混凝土的变型拖拉机在陈高中心路由西向东倒车时不慎将钱某某撞倒,头部被压在变型拖拉机左后轮下面,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钱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路面施工过程中,未能认真观察施工现场情况,未及时避让倒车的变型拖拉机,致其被撞倒后头部压在变型拖拉机左后轮下面,当场死亡。

2.变型拖拉机驾驶员成某安全意识不强,盲目作业,且驾驶属于已强制报废的拖拉机,在倒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观察不细,与倒车指挥钱某某缺乏配合,未及时发现脱离视线范围的钱某某,致其被撞倒后头部压在农用车左后轮下面,当场死亡。

3.久隆公司陈高中心路项目部常务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肖某某未认真审查成某的相关资格,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衡源公司对久隆公司在陈高中心路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车辆伤害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久隆公司 “8·1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钱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未及时避让倒车的变型拖拉机,致其被撞倒后头部压在农用车左后轮下面,当场死亡。钱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成某,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盲目作业,且驾驶属于已强制报废的变型拖拉机,在倒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观察不细,致钱某某被撞倒后头部压在变型拖拉机左后轮下面,当场死亡。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三)肖某某,久隆公司常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审查成某的相关资格,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肖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久隆公司在陈高中心路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车辆伤害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久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五)衡源公司对久隆公司在陈高中心路施工过程中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车辆伤害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衡源公司对该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久隆公司要深刻汲取“8·1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制定、完善包括车辆伤害应急救援预案在内的各项应急预案;强化施工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施工。

(二)衡源公司应当加强对所监理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

(三)高新区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四)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高农路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努力共创“平安工程”。


“8·12”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