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12/2020-0010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东安委〔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如东县安委会对县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如东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如东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如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5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如东县安委会对县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如东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如东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如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5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0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20〕5号)以及《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通安委〔2020〕4号)要求,现将《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如东县安委会对县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如东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如东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如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1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9〕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县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警示提示函》: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6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四)发生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3名的;

(七)本辖区或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八)市、县两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九)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十)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向有关镇(区、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收到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警示提示事项办结后,警示提示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正式行文,并把《警示提示函》领导批阅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安全生产巡查组将有关警示提示事项纳入巡查内容并跟踪问效,并将警示提示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送相关属地政府和组织部门、纪委监委。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附件

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如东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镇(区、街道)/部门/单位××××××,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如东县安委会对县级部门和单位开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安委〔2018〕13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9〕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约见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亡1人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或发生亡2人的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在国务院、省、市、县各级巡查中发现问题严重,被通报督办的,国家、省、市、县安委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主管行业领域60天内发生2起亡1人一般事故的;

(二)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三)对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在县级巡查中发现问题严重,被通报督办的,或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四)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人员为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事故发生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约谈纪要抄报县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被约谈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县安委会给予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县级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及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据《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18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9〕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是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发出《督办通知单》: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县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的;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市、县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四)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督办经批准后,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下达《如东县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简称《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单》(样式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二)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收到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制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须在十五日内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县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三)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正式行文,并将《督办通知单》领导批阅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调度、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调度和专项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因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县安全生产巡查组将有关督办事项纳入巡查内容并跟踪问效,并将督办事项进行分类、分层,同步移交相关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县委组织部门、纪委监委。

第八条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如东县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

根据《如东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你镇(区、街道)/部门××××××,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年×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述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报告对象为县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述职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级分类和同比数据分析情况,与全市对比排序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管“的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重点工作研究部署、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情况。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对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的预防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漏点情况。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处理与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

(六)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报告方式

(一)述职报告方式包括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各专业委员会需围绕第三条六个方面内容要求,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需经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盖牵头部门公章后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县安委会视情召开年度述职工作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专业委员会进行现场述职。若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议,经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召开有关专题述职会议。

(三)年度述职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县安委会相关领导,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需认真梳理自己查摆、现场审议反馈、领导点评指出的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职报告对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所有组成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履职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级分类和同比数据分析情况,与全市其他县市区对比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情况,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组织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责任落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配置落实情况等内容。

(六)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事故隐患整改投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装备建设经费落实情况等内容。

(七)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装备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等内容。

(八)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包括对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九)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

(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对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的查找梳理情况,对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履职报告报送要求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履职报告须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