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812/2020-0015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东安委办〔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03 14: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安监所(局):

现将《如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如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陷害他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0513-84130199)、电子邮件(rdxaqscjb@163.com)、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重大隐患;

(三)应急部门及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直系亲属的举报;

(四)无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属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给予 200 元至 1000 元奖励;

(二)属于事故重大隐患的情形,给予 2000 元奖励;

(三)属于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给予 3000 元至 5000 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评审程序。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每年 11 月进行评审工作,12 月发放奖金,并将奖励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应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基本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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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举报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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