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812/2019-00011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东安委办〔2019〕7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杜绝因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8〕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要求,明确不同级别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和作业票证审批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各角色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必须开展动火审批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每次动火前,企业要将动火风险分析辨识情况、现场检测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注意事项等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格实施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凡是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个一律”的要求,即:一律办理作业票证,一律进行动火检测,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三、企业在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方案,注明作业场所的设备、空间的清洗、置换、盲板抽堵作业的相关内容和安全防范措施。企业要组织生产、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属地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进行内审,审核合格后方可同意实施;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参与审核,参加审核人员应在经审核通过的方案上签字,存档备查。
四、企业应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特殊、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监护协议。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按次收费,只能按照包年收取服务费用。企业在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前,应提前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联系必须实施第三方机构现场服务。
五、企业在涉及到特殊、一级动火作业以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应作业前一日内将作业内容、时间、人员及资质、第三方监护通知情况等材料报送镇(区)。企业在节假日、重要时段原则上不得实施一级及以上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确实需要实施的,除按要求报批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程参与作业。涉及到特殊、一级动火作业的,若不报送、不按时报送或不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监护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企业应严格避免涉及动火作业时的交叉作业,对动火作业可能引发风险的区域应严格实行隔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动火作业现场的人员(现场监护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动火作业中企业应当派员全过程监护,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每次动火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动火作业检查记录。企业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七、企业必须对相关监测点进行分析检测,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无分析不动火、无把握不动火、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动火。对连续动火时间超过1小时的,应在现场设置不间断可燃气检测报警仪,动火作业中间隔超半小时的,应重新对相关监测点进行分析;遇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和其它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现场火种。
八、企业应对动火作业现场设备离场、人员离场、现场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人员才能离开作业现场。动火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票证上写明检查的相关情况。
各镇(区)组织人员对报送动火作业的企业作业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作业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应急管理局将动火作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凡一年内被查出2次动火作业票证或作业现场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文件要求的,一律视为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不少于一个月停产。
请各镇(区)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化工企业。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