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9 15: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如东县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工作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如东县关于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工作机制

2020年5月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镇(区、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持续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意志,进一步巩固我县集中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行动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切实做到对违法违规“小化工”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强力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大灶”取得实效,持续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往深里走,往实里抓。

二、排查重点

1.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2.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3.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5.是否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新能源、生物、药品(含兽药、创新药、保健品等)、香精香料等名义,而实际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6.是否存在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研发(小试)名义,而实际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三、职责分工

1.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政法各单位参与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行动;推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发动网格员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工作;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效纳入全县网格规范达标率考核内容。

2.县发改委(化治办)。负责违法违规“小化工”认定工作;负责严格管理化工生产企业清单,对行业代码在251、261~266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将全面核查后的“四个一批”清单和2019年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清单作为全县化工生产企业的底单严格管理;加强已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按照“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求,确保彻底关停退出,防止死灰复燃;负责从严备案审批化工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要求,严禁新增低端落后化工产能。

3.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查摸底,规范合法,打击非法。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汇总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长效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发现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4.县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危化品全流程监管平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小化工”线索并移交所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指挥中心查处。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防被违法违规“小化工”利用;积极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发挥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作用,为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工作提供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列入排查整治的“小化工”企业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7.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实施关停;督促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积极防范“小化工”生态环境风险;对已关停“小化工”企业,督促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开展污染地块环境治理修复。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产生异常驻留点的行为,彻底切断违法违规“小化工”输送链条。对违法违规“小化工”涉及到的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运输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排查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超范围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产品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10.县行政审批局。严把县级化工行业企业(内资)市场准入关,在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依法需登记前置的,行政审批局一律凭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或核定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范围。筛查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字样的内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管辖区域及时提供给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排查摸底。积极配合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小化工”整治的善后工作,对于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决定关闭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依法办理内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县严把化工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关,在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时,依法需登记前置的,市场监管局一律凭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登记注册或核定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范围。筛查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字样的外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管辖区域及时提供给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政府核实;负责接受并按要求处置“小化工”企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生产、销售、储存、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小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一经发现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化工生产经营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化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积极配合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小化工”整治的善后工作,对于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决定关闭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依法办理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将各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的涉及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记载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步排查和整治“小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重点排查“小化工”企业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风险隐患。

1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各镇(区、街道)加强“小化工”集中分布区域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小化工”事故处置能力。加强化工灭火救援专业力量建设,配齐配精车辆装备,强化针对性熟悉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加强全县化工火灾DCS监测预警系统的研发推广,运用科技化手段强化化工火灾的防控预警。

13.县供电公司。负责依照规定程序提供有关动力电客户清单;为现场停电提供技术指导。

四、组织形式

长效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由各镇(区、街道)负责全面排查、整治取缔和后续监管等具体落实工作。

各镇(区、街道)对列入排查整治的“小化工”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确保彻底关停退出,严防死灰复燃。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长效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打击行动,确保辖区成为违法违规“小化工”无法滋生的“一方净土”。

五、排查方式、范围及认定方式

1.排查方式。各镇(区、街道)要聚焦“六个是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将排查任务、排查责任、排查措施压紧压实到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基础网格作用,上下一体、部门联动、重心下移,集中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排查,采取全面普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夜间用电量排查等多种方式,逐村(社区)、逐企(单位)、逐户“过筛子”。

2.排查范围。各镇(区、街道)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可能产生违法违规“小化工”的建(构)筑物开展全面排查,重点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不放过任何一家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店房、闲置厂房、出租房、车库、储藏室等。

3.认定方式。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提高排查甄别能力。对新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小化工”,各镇(区、街道)、村(社区)难以界定的,要立即上报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委(化治办)。县发改委(化治办)要牵头建立“小化工”认定工作机制,组建“小化工”认定专家小组,建立“小化工”认定标准,组织“无遗漏”认定,全面识别违法违规“小化工”,做到精准界定、坚决打击,既要防止出现“漏网之鱼”,又要坚决杜绝“一刀切”的现象。

六、相关要求

1.属地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各镇(区、街道)要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行动党政领导共同参与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小化工”整治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专题会议内容,定期讨论研判辖区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工作成效,确保“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常抓常新。要将日常排查责任落实、整治工作成效统筹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目标。在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本身的同时,定期向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深挖“小化工”背后的官商勾结行为。

2.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条线工作指导,发挥职能优势,落实整治措施。对各镇(区、街道)反映上来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行动有序开展。如发现涉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需要运用党纪政务处分进行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精准实施问责。

3.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要紧紧围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运用“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充分发挥县县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的预警功能,结合用电数据、工商登记信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驻留点等大数据,对违法违规“小化工”进行在线研判,开展常态化人工智能分析预警。各镇(区、街道)要在前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将违法违规“小化工”的排查整治纳入网格化常态工作,特别加强对“厂中厂”、待拆迁厂房等容易存在违法违规“小化工”的隐蔽区域进行监督巡查。对通过大数据、网格化排查出的疑似“小化工”迅速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现场核查,严防“小化工”漏网。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小化工”要坚持立行立改、立查立处,建立“一案一档”清单台账,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落实整改、逐一销号。要严格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发现一个即匆匆清理了事”的不负责任做法。一是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三是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违法违规“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违法违规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对以新材料、新科技、新能源、生物、药品(含兽药、创新药、保健品等)、香精香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研发(小试)等名义,而实际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强化案件查处追根溯源。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作用,增强排查工作的敏锐性,对查获的违法违规行为抓住不放、深究到底。要严格按照“两断三清”和“四个彻底”的要求,彻底整治到位,并掌握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置去向,严防“东方不亮西方亮”。对于需锁定证据等原因短时间无法处理的,要迅速查封,妥善处置,确保违法违规行为不再继续。要加大对危险货物来龙去脉的追查力度,弄清上游来自何方、还有哪些客户;下游去向何处、还有哪些供应商;运输环节涉及哪些单位、车辆、个人;储存环节涉及哪些地区、场所、建筑等等,最大化辐射一起违法违规案件所带来的集成效应。

6.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实效。坚决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问责,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违法违规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对以新材料、新科技、新能源、生物、药品(含兽药、创新药、保健品等)、香精香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研发(小试)等名义,而实际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五是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在执法执纪上,要打准打狠、打痛打怕,倒逼不法分子放弃幻想,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

7.开展业主租赁安全承诺。县发改委要尽快制定完善出租厂房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不断强化对出租房屋(厂房)业主承担责任的宣传和教育。要落实房屋(厂房)租赁安全承诺工作,督促业主方签订不得将房屋(厂房)出租用于违法违规“小化工”用途的承诺,严禁将房屋(厂房)租赁给违法违规“小化工”从业者。对于拒不签订承诺和违反承诺内容的业主,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监管,依法严格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

8.持续不断开展宣传发动。各镇(区、街道)要采用“人民战争”的思维,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常态化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条幅、宣传牌、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广泛宣传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工作,坚持常态化与集中性宣传相结合,更广泛地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让排查工作人员在排查摸底的同时,也要扮演专项行动宣传员的角色,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认识到违法违规“小化工”的危害性,主动站出来举报违法违规“小化工”,实现更为深入更为精准的打击。

9.充分发挥举报奖励作用。我县将“小化工”举报奖励纳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相关举报范围,实行举报奖励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兑现有效举报。县违法违规“小化工”举报电话为84130199。各镇(区、街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正面引导,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10.强化信息报送。各镇(区、街道)每季度、各部门和单位每半年要书面报告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打击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每季度要组织召开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掌握违法违规“小化工”长效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协调推进违法违规“小化工”整治相关工作,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