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4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各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9〕4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作出如下分工。

一、全面推进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一)全面彻底排查隐患

1.坚持问题导向,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要建立“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衔接”和“班组日排查、车间周排查、厂企月排查”的隐患排查机制,实行隐患排查“自查、自改、自报、公示整改情况”的闭环管理机制,实现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实施“三级复查复核”制度,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全面检查企业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等情况,重点关注自查“零隐患”企业以及复产、复工、整改、关停、搬迁、变更过程中的风险,确保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杜绝盲区。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附后)

〔每一项目标任务都涉及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在分工中不再罗列〕

(二)狠抓问题隐患整治

2.视隐患为事故,加大企业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信用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3.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一个限期”要求,对安全隐患不排除、污染排放不达标、使用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停后治,限期整治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关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加大整治淘汰力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对重大危险源与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和吊销有关证照。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6.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等部门

7.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一患一档”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三)实施动态排查整治

8.对查出的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治的立即整治,整治需要时间的要严防死守,落实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9.持续保持隐患整治高压态势,根据隐患整治和明查暗访情况,对隐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形成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不放过老问题,不疏忽新问题,使所有的问题由属地责任部门或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彻底解决。加强隐患监测预警,提升问题能发现能处理、早发现早处理的能力,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强化安全风险防控

10.持续推进“一图、两单、三卡、八必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坚持从人的因素、物的状态、环境条件、管理状况四个方面,组织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制定,编制完善“危险(有害)因素排查辨识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优化制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诺卡、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和物品危险危害特性应知卡、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卡”,动态更新“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的风险分布图,全面增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五)深化重点专项整治

11.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海洋渔业、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烟花爆竹、农业机械、消防、旅游、水利工程、职业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对动火作业、承包商、检维修、有限空间等薄弱环节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重点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仓储、罐区等重点场所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12.持续推进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13.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划出三条红线,倒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恶劣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的红线;二是对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资主体及管理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的红线;三是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员工,实施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的红线。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将企业承诺及践诺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大数据中心、县信用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14.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刚性约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安全培训落实到位

1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达不到上岗条件的不得上岗。高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发现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提升一批、充实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要求,实施淘汰、调整、新增安全管理人员。强制性要求企业对新上岗、转岗、复岗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特别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对员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转产、复工阶段针对性安全培训。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

16.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屡次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强制性封闭培训。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17.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强制进行再培训,落实考核结果与绩效相挂钩。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18.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安全生产素质和事故防范技能。

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19.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全体员工自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九)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20.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完善“达标—升级—再达标”和“按比例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率和运行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21.指导企业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在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23.全面推行企业班组“3个5分钟”安全交接会制度,规范企业班组交接班管理,确保生产稳定、连续、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应急救援落实到位

24.指导企业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应急处置方案,全面推行应急处置卡、固废危废处置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做好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落实到位

25.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本质安全水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和基本资质定期开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其中,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等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十二)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

26.从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严格企业和项目准入审查,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

27.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三)淘汰高危落后产能

28.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出台和动态完善项目负面清单,减少高危险性、高敏感度的生产企业,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严格按照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和要求,加快化工园区整治进程。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

29.依法依规加快不符合产业、安全、环保标准和法规要求的化工企业(含化工生产企业及在建项目、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关闭退出。开展创建无重大事故隐患化工园区专项行动,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

30.大力压减粉尘涉爆企业。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

31.加快整合提升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减少民爆销售企业。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

(十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32.上项目、办企业、建园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3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单位

(十五)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34.保障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所需经费投入,在县、镇(区、街道)两级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

35.制定激励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

36.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镇(区、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协助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37.全面落实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等部门

38.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推动建立政府、企业、保险机构和社会共同承担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资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十六)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3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40.制定完善企业标准和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加强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性文件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41.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七)强化对中介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全面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盲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落实,重点检查更改或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实地勘验、放松标准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4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涉事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单位同步调查,对不按标准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评审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十八)提高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能力

44.哪一段有问题,就在哪一段解决,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死角和空白。建立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应急调度”,建立“线上”监管与“线下”现场执法协同机制。各类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必须建立综合安全监管平台,且信息资源必须接入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信息指挥中心,整合企业、园区和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形成覆盖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部门

45.到2019年底,化工生产企业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安全监控信息全部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重大危险源在线检测率达100%,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园区外企业基本实现安全监控信息与监管部门信息平台的对接。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十九)增强安全监管工作力量

46.加强基层安监能力建设,按照《关于调整各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东编〔2014〕61号)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县级组建不少于10人的专门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化工园区(集中区)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数不少于10人,各类生产性园区(集中区)都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加强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建设,配强监管专业队伍,实现安全监管的专业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47.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48.加强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奉献、担当的应急管理干部队伍。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二十)高标准建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49.结合我县灾害事故特点和消防救援任务需要,合力布局、规划建设一批专业消防救援队伍,按标准配齐人员装备,视情对高层建筑密集区配备相应的举高消防车等大型救火设备,高标准建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鼓励建设一批重点社会救援队伍,形成国家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共同发展、互为补充的格局。切实提高消防救援人员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消防员职业荣誉感,确保队伍稳定。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二十一)优化监管执法方式

50.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同步开展“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明查暗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开展明查暗访不少于5次。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各专委办、县市场监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51.全面实施“一案五制”监管执法,在一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步落实“清单提醒制、典型案件警示制、被处罚企业承诺制、定期回访制、重点监管制”等五项工作机制,解决同一违法行为在同一区域反复出现的问题,切实达到执法一家、规范一家、教育一片、带动一片的效果。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52.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事故易发多发地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执法。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53.实行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及时入库、结果公开、责任可溯。对领导干部或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插手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如实记录、留存材料。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加强全县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构建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机制、统一指挥机制、会商协同机制。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55.制定实施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县、镇(区、街道)两级政府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56.适应机构改革新情况和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组织修订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实战演练。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57.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

58.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59.加大关键应急装备的投入,尽快补齐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短板。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单位

60.加强中毒应急体系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医疗防护实践培训。

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三)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61.县委、县政府对镇(区、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内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严格对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将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抄送县四套班子领导、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等,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巡查中发现的失职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处理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办等部门和单位

(二十四)建立部门会商协同机制

6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将监管有效覆盖到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之外的盲区、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的领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坚持齐抓共管,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坚决避免监管真空,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防控协同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消除监管死角和空白。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五)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信用监管制度

63.严格执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就事故频发、风险隐患突出等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按程序进行约谈并通报。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约谈涉及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64.对事故频发多发地要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措施落实、奖惩考核等方面查问题、找根源,以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65.对纳入到“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从严审批核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

(二十六)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66.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协作组、行业商会(协会)安监站作用,完善安全生产帮扶机制,实现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互补,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共治水平。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67.建立县级媒体曝光制度,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落实问效。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文广传媒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68.建立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健全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大幅提高奖励金额,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等部门和单位

69.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及其网站、新闻客户端要开设公益宣传专栏,普及安全生产、消防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救援技能,做到电视天天见、广播天天听、“两微一端”天天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广泛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意识。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文广传媒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

(二十七)坚决扛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70.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地生根。

责任单位:县各部门、各单位

7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作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校、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计划,举办县、镇(区、街道)两级党政负责人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二十八)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2.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73.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业、交通、城建等方面的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政府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定期组织召开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格实施专委会向县安委会定期述职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办、各专委办等部门和单位

(二十九)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74.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落实专岗专职,配齐配强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高效运转。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研究指导、督促检查作用,推动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75.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保障。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县各部门、各单位

(三十)依法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

76.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要求,各部门不得将本级属地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事项下放或委托下一层级负责。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必须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不审批不监管、不发证不监管等现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停产整顿企业复产标准和验收程序。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

77.更大力度开展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察,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的地方保护行为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司法局等部门

(三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78.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情形,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以上社会影响事件的镇(区、街道)、部门和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暂缓提拔使用。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

(三十二)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79.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长单位,事故调查处理涉及的县相关部门和单位

80.事故处理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组织整改情况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事故涉及的县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附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

统战部、公安局、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人防办、消防救援大队、盐业公司、烟草专卖局、南通市如东海事处、气象局、电信公司、邮政公司、供电公司、如东锦恒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