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05 1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月27日17时,如皋市城西社区6组11号“张小姐私房”发生液化气钢瓶泄漏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事故充分暴露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依然薄弱、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国务院督导组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对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小灶”,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是专项整治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体现,加之当前正值高温季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倒逼供气、用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区、街道)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查办案件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检查,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方案,提高执法成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住建局。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充分发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形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监管执法。

(二)县商务局。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大对辖区内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城管局。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六)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县应急管理局。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镇(区、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措施。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一)供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不得给从事私下贩卖燃气的个人售卖燃气。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供应的燃气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

(二)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四、严格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稳定

(一)强化隐患治理。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纳入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要内容,以三级复查复核为抓手,扎实推进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闭环销号,确保隐患排查见底、整治彻底。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时,同时报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问题隐患治理情况。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切实抓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百姓和用气企业(单位)了解掌握燃气使用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减少燃气使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对不符合有关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