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6年4月10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规〔2026〕1号文发布 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6〕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
全县共划分为一个征地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6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52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64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若上级规定标准高于我县的,执行上级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粮油作物类按农用地面积1500元/亩执行;其他类型作物等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时,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工作导则(2022年修正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各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县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如东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规〔2023〕5号)同时废止。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