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县出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5〕23号),现由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您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推进既有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推动我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着力改善住区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推动形成共识、优化行政服务、加强长效管理、完善政策支持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本县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三层及以上)住宅楼(如别墅等建筑不在适用范围);
2.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征收和改造计划范围内;
4.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及具体方案等充分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5.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参照执行。
(二)实施主体
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建设者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
(三)加装模式
自建模式、代建模式、共享模式三种。
(四)实施流程
业主协商:业主就加装电梯意愿、费用、后续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
方案设计:建设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项目公示:建设者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的楼道出入口和小区主要出入口,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及相关书面协议进行公示。
异议调解:提出书面异议的,所在社区(村)、镇(区、街道)逐级组织调解。
项目申请:建设者需向社区(村)提交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报告,经由社区(村)确认后,递交给镇(区、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公示报告。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联合指导会议。
施工图编制:设计方案经联合指导通过后,建设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联合指导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质量负责。
组织施工:建设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开工前,建设者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镇(区、街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诺,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并督促其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并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日常管理:建设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等市场主体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建设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
(五)财政补贴
根据电梯所在单元楼层数确定,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阁楼不纳入楼层数计算。按照本实施意见完成加装电梯,经申请予以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财政补贴。按楼层数予以每台电梯定额补贴,其中,住宅楼为六层及六层以上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及以下14万元/台。整栋(2个单元及以上)同时申请加装电梯的,每台电梯按上述标准1.5倍系数补贴。补贴申报由镇(区、街道)集中统一办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从加装电梯财政补贴中计提1万元/台至镇(区、街道)作为电梯应急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电梯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发布日期间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16日下发的《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如东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56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