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6-00043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6〕26号
成文日期: 2026-04-27 发布日期: 2026-04-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4-27 15: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

  

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 号)、《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南通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通农规〔202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县级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2011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滩涂垦区配套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土整治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以及县级新增投资项目等)工程纳入管护范围,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

第二章  管护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具体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为建后管护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形成工程固定资产属镇、村国有或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验收后30日内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和审计核定金额,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要求建立资产台账,形成资产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村级集体,明确管护要求。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开展日常抽查、监督评价镇(区、街道)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管护主体是指镇(区、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 镇(区、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承担管护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镇(区、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管护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灌溉站、排涝站、水闸、涵洞、暗渠井、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三)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无破损栏杆,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无闲置、撂荒等现象。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领。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及时如实记录巡察情况。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出现的重大毁损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维修或排除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对确无力处置的情况,应及时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会商解决。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管护资金和使用

第十六条 县、镇两级共同筹集必要的管护资金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预算,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鼓励管护主体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使用费、高标准农田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鼓励各地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分功能类别,积极探索“多位一体”、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统筹各渠道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确保管护实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管护工具、委托服务、管护保险、保养维修、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政策性保险等多种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有效落实地方管护责任,提升管护绩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等监督。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镇(区、街道)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响应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工程设施损毁等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管护情况,压实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如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暂行办法》(东高办〔202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农业农村局、如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