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与县财政局、县教体局会商拟制了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初步方案。
为了公开、科学、合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来电来函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7日。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 84513837
传 真:84193752
电子邮箱:rdwjjsfk@126.com
地 址:如东县行政中心20321室(县发改委价调科)
附 件: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类别 |
保教费 |
服务性收费 |
代收费 |
住宿费 |
|||
基准价(元/生.月) |
浮动幅度 |
说明 |
伙食费 |
托管费 |
|||
省优质园 |
450 |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
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保教费实际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
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
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
据实结算。 |
按价格、财政部门批准标准执行。 |
市优质园 |
360 |
||||||
合格园 |
280 |
二、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
(一)收费项目管理
1.保教费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基准价加浮动幅度管理,保教费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15%,从严实行浮动,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
(2)新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幼儿园认定等级完成后,按达到的相应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3)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托管服务费用,托管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收取托管费。
3.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按照自愿原则,据实结算。
4.住宿费
寄宿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并收取费用,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二)收费监管
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幼儿园实际执行标准的30%。
6.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县价格主管部门。
7.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惠减免政策
符合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在园幼儿,优惠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管理政策拟于自2019年秋季学期执行。